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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纸卫生用品被列入中国名牌重点培育目录
一次性纸卫生用品被列入中国名牌重点培育目录11月8日,中国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向社会发布了《中国名牌产品“十一五”重点培育指导目录》,一次性纸卫生用品等在内的17个行业的500个产品被列入指导目录。据悉,这是我国首次发布名牌产品的重点目录,它充分反映了“十一五”名牌战略发展的重点方向,确定的原则是:鼓励科技创新,支持农业发展,关注资源环保,协调区域发展。 - 20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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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部委联合颁布《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
五部委联合颁布《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2006年10月18日商务部、发改委、公安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等五部委联合颁布了《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自11月15日起,国内零售商将不能再随意向供应商转嫁自身承担成本,收取或变相收取合同订立费、店铺改造装修费、进场费等名目众多的费用,违规者最高罚款3万元。该《办法》旨在规范零售商与供应商的交易行为,缓解“供零矛盾”,维护公平交易秩序。促销费入场费被封杀随着国内消费品市场供过于求日趋严重,控制终端销售渠道的零售商在交易活动中已占据明显优势地位,并滥用销售终端的优势地位,“店大欺客”,在交易过程中屡屡损害供应商的合法权益。据称,供应商如果要进入超市等卖场,按照行内不成文的规矩,要先交5~10万元的“进场费”。近年来,零售商和供应商之间因“霸王合同”、不合理收费、拖欠货款等引起的纠纷呈逐年上升态势。该《办法》规定,零售商与供应商签订特定商品的供货合同,双方已就商品的特定规格、型号、款式等达成一致后,零售商不得拒绝接收该商品;零售商不得强迫供应商无条件销售返利以及购买指定的商品或接受指定的服务;不得要求供应商派遣人员到零售商经营场所提供服务;零售商在商品促销期间低价进货,促销期过后将所剩商品以正常价退货时,供应商有权拒绝退货。同时,《办法》规定,零售商禁止收取合同外的促销服务费,不得擅自中止服务或降低服务标准。零售商不得以签订或续签合同为由收费或变相收费;不得向使用店内码的供应商收取超过实际成本的条码费;在未提供促销服务时,不得以节庆、店庆、新店开业、重新开业、企业上市、合并等为由收取供应商的促销服务费用。此外,《办法》还规定,零售商与供应商应按商品的属性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货款支付的期限,但约定的支付期限最长不超过收货后60天,不得延迟支付供应商货款。首次直面零供矛盾《办法》中仅有一则条例限制了供应商的供货行为。即供应商供货时,不得强行搭售零售商未订购的商品或者限制零售商销售其他供应商的商品。据了解,《办法》鼓励行业协会建立商业信用档案和零售商货款结算风险预警机制。零售商或供应商一旦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但一些中小供应商表示,法规对保护供应商来说是一件好事,不过力度仍然不够。“最高3万元的罚款,怎么可能对财大气粗的零售商们产生威慑力呢?”商务部条法司负责人认为,这一措施是用法制的手段,规范零售商和供应商的交易行为,有利于促进国内零售行业健康发展,维持社会稳定,保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他指出,《办法》对零售商和供应商交易行为中可能出现的问题,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具有很强的操作性。《办法》还规定了对违反管理办法的处罚措施。 - 20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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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等发布《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
商务部等发布《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商务部、国资委、证监会等六部门日前公布了新修订的《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并宣布自今年9月8日起施行。专家指出,新《规定》的出台将使我国反垄断审查规则更加细化。《规定》指出,如果被并购企业为境内上市公司,还应根据《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向国务院证券监管机构办理相关手续;外资并购境内上市公司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的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新规定从产业安全和经济安全的角度对外资并购中国企业的行业规定出“4条红线”:并购方在中国市场营业额超过15亿元、市场占有率达20%、并购导致一方市场占有率达25%、一年内连续并购10家企业,凡涉及其中一条要接受有关部门调查审批。 《规定》将在一定程度上对外资进入中国造纸业带来利好。 - 20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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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采购国产设备可享受退税优惠
外资采购国产设备可享受退税优惠日前,国家发改委和税务总局发布《外商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试行办法》,明确三类外资企业在采购国产设备时可享受增值税退税政策。享受国产设备退税的企业范围是指,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外商投资企业和从事交通运输、开发普通住宅的外商投资企业以及从事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生产的中外合作企业。办法自2006年7月1日起执行。《试行办法》规定,外商投资企业以其分公司(分厂)名义采购的自用国产设备,由该分公司(分厂)向所在地主管退税机关申请办理退税。应实行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的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采购的国产设备不实行增值税退税政策。对于享受退税的项目范围,办法也作出了界定。要求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的外商投资项目所采购的国产设备享受增值税退税政策。调整鼓励外资目录时,项目采购国产设备实行退税政策以项目核准时施行的鼓励外资目录为准。在办法实施之前批准的项目,属于退税范围内而未办理退税的,应按规定向发改委补办项目确认书和采购国产设备清单,并按规定办理退税手续。 业内人士表示,外商购买设备主要考虑成本核算和机器效率两个因素。对于普通设备,外商从成本角度考虑会选择购买国内产品;但是对于高精产品,外商从机器的使用效率方面考虑仍然会选择进口。因此,国内产品提升技术含量才是谋求发展的长久之计。 - 20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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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
商务部 海关总署 环保总局2005年105号公告《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根据国民经济发展需要和宏观调控要求,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加工贸易管理有关规定,将部分商品列入加工贸易禁止类(详见附件目录一)。本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对已经商务主管部门批准并在海关备案的加工贸易业务,允许按现行规定在有效期内执行完毕,如仍未完成复出口的,到期后不予延期,按加工贸易内销规定办理。同时根据此前已发布的商务部、海关总署、环保总局2004年第55号公告,商务部、海关总署2005年第26号公告,商务部、海关总署2005年第50号公告的执行情况和2006年税目号调整情况,对三个公告的部分内容进行修订和调整(详见附件目录二)。本规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期施行。本公告也适用于出口加工区、保税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商务部、海关总署、环保总局2004年第55号公告,商务部、海关总署2005年第26号公告和商务部、海关总署2005年第50号公告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同时终止执行。附件: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商 务 部海关总署环保总局二OO五年十二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