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部委联合颁布《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
2006年10月18日商务部、发改委、公安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等五部委联合颁布了《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自11月15日起,国内零售商将不能再随意向供应商转嫁自身承担成本,收取或变相收取合同订立费、店铺改造装修费、进场费等名目众多的费用,违规者最高罚款3万元。该《办法》旨在规范零售商与供应商的交易行为,缓解“供零矛盾”,维护公平交易秩序。
促销费入场费被封杀
随着国内消费品市场供过于求日趋严重,控制终端销售渠道的零售商在交易活动中已占据明显优势地位,并滥用销售终端的优势地位,“店大欺客”,在交易过程中屡屡损害供应商的合法权益。据称,供应商如果要进入超市等卖场,按照行内不成文的规矩,要先交5~10万元的“进场费”。近年来,零售商和供应商之间因“霸王合同”、不合理收费、拖欠货款等引起的纠纷呈逐年上升态势。该《办法》规定,零售商与供应商签订特定商品的供货合同,双方已就商品的特定规格、型号、款式等达成一致后,零售商不得拒绝接收该商品;零售商不得强迫供应商无条件销售返利以及购买指定的商品或接受指定的服务;不得要求供应商派遣人员到零售商经营场所提供服务;零售商在商品促销期间低价进货,促销期过后将所剩商品以正常价退货时,供应商有权拒绝退货。同时,《办法》规定,零售商禁止收取合同外的促销服务费,不得擅自中止服务或降低服务标准。零售商不得以签订或续签合同为由收费或变相收费;不得向使用店内码的供应商收取超过实际成本的条码费;在未提供促销服务时,不得以节庆、店庆、新店开业、重新开业、企业上市、合并等为由收取供应商的促销服务费用。此外,《办法》还规定,零售商与供应商应按商品的属性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货款支付的期限,但约定的支付期限最长不超过收货后60天,不得延迟支付供应商货款。
首次直面零供矛盾
《办法》中仅有一则条例限制了供应商的供货行为。即供应商供货时,不得强行搭售零售商未订购的商品或者限制零售商销售其他供应商的商品。据了解,《办法》鼓励行业协会建立商业信用档案和零售商货款结算风险预警机制。零售商或供应商一旦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但一些中小供应商表示,法规对保护供应商来说是一件好事,不过力度仍然不够。“最高3万元的罚款,怎么可能对财大气粗的零售商们产生威慑力呢?”商务部条法司负责人认为,这一措施是用法制的手段,规范零售商和供应商的交易行为,有利于促进国内零售行业健康发展,维持社会稳定,保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他指出,《办法》对零售商和供应商交易行为中可能出现的问题,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具有很强的操作性。《办法》还规定了对违反管理办法的处罚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