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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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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维达大巴中国行启程巡游全国14城市

    维达大巴中国行启程巡游全国14城市 2014-04-28 商报记者 叶松  由生活用纸行业领先地位的维达集团举办的维达超韧全民见证——中国行第二季暨“维达潮童天下”潮童全国招募启动仪式日前在凯德龙之梦广场举办,极具创意的维达大巴由此踏上了第二季全国14城市的巡游行程。 活动当天,维达集团、中国行业企业信息发布中心、国际优质零售商伙伴家乐福代表及明星妈妈叶一茜共同启动维达大巴,宣告维达大巴第二季巡游正式开始。 据介绍,继维达大巴第一季维达超韧中国行活动以高科技与创意互动为全国14城市消费者带来全新体验后,第二季仍然以维达超韧系列的高品质纸质为灵感,带着全新升级体验模式,引导消费者全面了解高品质纸巾魅力。除了保留王牌互动韧力体验机,还在不同站点加入“萌宝宝挑战韧力机”趣味视频、亲子婚纱show等多元化互动环节,有奖游戏更好玩、奖品也更丰富。
  • 2014-04

    30

    开疆拓土 特日欣用质量来闯关

    开疆拓土 特日欣用质量来闯关 2014-4-30 互联网 有市场就有竞争,这句话可以说适用于任何产业。特日欣,一家成立于2003年的北京企业,就是凭借自己一颗为广大妇女服务的诚信,在激烈的竞争中披荆斩棘。目前,特日欣已顺应市场需求,生产了多种适合大众消费者的健康产品。 据有关数据显示,去年我国就有3.4亿处于需要使用卫生巾的年龄段。特日欣查阅相关资料显示,2001年我国卫生巾市场的销售额就已经达到270亿元。特日欣一高层经理介绍称,我国卫生巾市场广阔,相对应的激烈竞争也随之而来。自上世纪80年代引入第一条卫生巾生产线以后,我国相继有300多家企业的1000多条生产线投入使用,年产量高达2600万箱。 特日欣拥有全国一次性卫生用品行业一流的技术专家、高素质的管理人才和员工队伍,辐射全国的高效营销网络,以及全国一次性卫生用品行业最先进的全封闭型现代化厂房设施。特日欣自上市以来迅速形成系列化,特日欣产品包括一夜一片系列、普通护翼系列、婴儿用品系列、成人失禁用品系列、湿纸巾系列及生活用纸系列等十二大系列近百个品种。 产品质量是一个企业能否长远发展的关键因素,特日欣对此非常重视。自特日欣成立以来,特日欣产品不仅通过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还被中国生活用纸委员会评为推荐产品,更是蝉联两届国家免检产品。激烈的市场竞争中,高品位、低价位的卫生产品是特日欣开疆拓土的杀手锏。目前特日欣产品畅销全国二十多个省市自治区,深受消费者的喜爱。 个人卫生护理用品的质量问题是消费者非常敏感的话题,这也是许多消费者选择大品牌的原因之一。特日欣非常重视塑造企业形象,用安全的产品笼络更多消费者的心,让广大消费者买的放心,用的安心。
  • 201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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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成都生活用纸年会 爹地宝贝,“纸”等你来

    2014成都生活用纸年会 爹地宝贝,“纸”等你来 生活用纸年度行业盛会——第二十一届生活用纸国际科技展览及会议(CIDPEX’2014成都生活用纸年会)即将于2014年5月14-16日在成都世纪城新国际会展中心举办。爹地宝贝股份有限公司旗下爹地宝贝、妈咪天使品牌将携新片全新亮相。 爹地宝贝作为行业内后起之秀,此次参加生活用纸年会展,除了展示爹地宝贝新品外,旗下另一核心子品牌—妈咪天使将全新亮相,为更好的向广大参观者呈现产品特性,爹地宝贝和妈咪天使将作为两个独立展馆展示。 妈咪天使品牌,以“妈咪天使--天使的妈咪”为产品研发理念,集合世界顶级生产线、最高端原材料配置,旨在打造舒适、温馨中高端纸尿裤产品。妈咪天使系列以宽柔环腰、超柔舒适、极薄体验为产品差异化特性,融合其他品牌之优势,前期推出混合芯层、全棉芯体结构纸尿裤和全芯层极薄BB裤,后续产品将持续延伸丰富化,满足现有市场消费者差异化细分需求。 据悉,妈咪天使系列产品主攻区域婴童专卖店和婴童连锁店,逐步形成覆盖爹地宝贝品牌空白区域市场,形成资源互补,成为公司业绩提升新的增长点和潜在机会点。妈咪天使执行独立运作营销模式,配备相关业务团队、匹配相应市场资源,同时为配合市场拓展,将有计划性、倾向性在电视媒体、平面媒体等媒介投入资源,着力提升妈咪天使的品牌认知度和产品曝光度。 作为此次展会协办单位,爹地宝贝将参加生活用纸年会国际研讨会,围绕“产品更舒适”研讨主线,从产品创新、优化纸尿裤结构设计,到非织造布/弹性材料/粘合剂等原材料创新等方面内容展开研讨和交流。 爹地宝贝股份有限公司年会展位号:4M19
  • 201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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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环保法》明年施行 高污染企业恐难生存

    新《环保法》明年施行 高污染企业恐难生存 2014-4-29 鲁中晨报 日前,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修订后的《环保法》,新《环保法》将于2015年1月1日起施行。新法对各方会产生何种影响?明年新法施行,淄博又需做何种准备?4月28日,淄博市环保局局长于照春首次面对媒体畅谈新《环保法》。他表示,今年下半年,排污许可证前期摸底等工作需提前进行。 史上最严 明年有些企业将无法生存 为什么要按日处罚?于照春解释,在日常的执法过程中,比如发现排污企业污染物超标,过去用超标倍数和水量来算,也许只罚企业几百元或者一两千元。这种处罚不足以起到震慑作用,不足以让企业重视起来。改变按次处罚,变成按日计罚,如此一来,如果排污企业到了限期仍未能整改,那么对企业的处罚将按日计算,整改时间拖得越长,处罚金额就越高,而且上不封顶。高额的罚金会让企业更加重视,认认真真地去考虑如何尽快完善污染治理措施。 同时,以前生产企业法制意识不强,不守法的话会被环保部门教育警告,最多交点罚金了事。新法规定,如果企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相关部门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要进行拘留。也就是说,今后企业不守法,很可能要面临严厉的法律制裁。 另外,之前的《环保法》规定,企业超标排污或者完不成污染治理任务的,由政府要求企业停产治理或者限产治理。而新《环保法》则规定,今后由下达治理任务的环保部门直接要求企业实行停产或者限产治理,停产治理和限产治理后仍然达不到要求的企业,环保部门将报请政府关闭该企业。“这样,中间环节少了,执法效率就提高了。”于照春说,过去要走一个比较长的流程,现在是不行就停产,停产不行就报请政府予以关闭。2015年1月1日新法开始实施后,一些治理设施不配套的企业将面临生存困境。 有益探索 给各地再上“紧箍咒” 从最近几年各地环保工作中总结出来的一项制度——— 限批制度,也被明确写进了新法。于照春说,这就是对各地的发展上了一个“紧箍咒”,一个城市如果不能在保证环境质量改善的前提下去发展,不能在保护环境中发展,不能在环境改善中发展,就要面临新项目不能上马的局面,城市的发展进程也将受到制约。 “这次法律的修订,对政府该干什么、各个部门有何具体职责、企业作为污染物产生单位需要做什么、公民应当怎么做,都进行了明确。”于照春说,这样一来,责任更加清晰,大格局也更加明晰了。 有些省市之前在工作中探索出来的联防联控机制,此次也在法律上得到进一步明确。新法规定,国家建立跨行政区域的重点区域、流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联合防治协调机制,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监测、统一防治等措施。于照春解释称,大气污染防治是整体区域的事,仅仅靠一个省、一个市、一个县是解决不了问题的。尤其是在产业雷同的区域,采取联防联控措施,效果将更加明显。同样,在河流治理方面也实行大流域目标制,必须进行联防联控。 此外,据于照春介绍,老《环保法》里一些行之有效的制度,如“三同时”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排污收费制度等,都在新法里得到了升华,操作性更强了。 淄博模式 摸索中不断完善 据了解,淄博某些方面的工作已经先行一步,十分切合新法。比如联动,淄博之前建立了环保、公安联动执法机制,构建了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无缝对接体系,当时属于全国首创。而新法对什么样的案件移交、谁来移交、怎么移交等问题做出了明确规定,这些都是吸纳了淄博市一些好的做法和经验。 面对2015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新《环保法》,于照春表示,有些工作今年下半年就要提前开展。原来环保部门的管理范围是企业,而新法规定的范围成了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只要排污就要有排污许可证。于照春说:“我们要抓紧这半年多的时间,组织调查摸底,了解哪些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需要排污,排什么样的污染物,排放量又是多少。”只有做了前期铺垫工作,在国家下达的总量排污指标里,才能明确哪些可以下发排污量,下发多少,哪些需要控制。对于需要控制的,下半年就要进行环保治理,达到要求才能发证。 另外,今年淄博与东营、滨州签署了《行政区域边界地区环境执法联动协议》,联合解决边界污染问题。最近两三年,淄博和临市区县沟通窑炉问题、上下游水质问题、大气污染防治问题,这些都是比较好的探索。下一步,淄博将在部门联合执法上吸取其他地市好的经验做法,例如设立项目推进办公室等,以期让各个部门都能更好地发挥职能。
  • 201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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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环保法明年1月1日起施行

    新环保法明年1月1日起施行 2014-4-28 福建日报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24日表决通过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法律将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这次环保法的修订,主要包括加强环境保护宣传,提高公民环保意识;明确生态保护红线;对雾霾等大气污染的治理和应对;明确环境监察机构的法律地位;完善行政强制措施;鼓励和组织环境质量对公众健康影响的研究;排污费和环境保护税的衔接;完善区域限批制度;完善排污许可管理制度;对相关举报人的保护;扩大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加大环境违法责任等十二个方面。 据了解,修订后的环保法进一步明确了政府对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职责,完善了生态保护红线、污染物总量控制、环境与健康监测及影响评价、跨行政区域联合防治等环境保护基本制度,强化了企业污染防治责任,加大了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法律制裁,还就政府、企业公开环境信息与公众参与、监督环境保护作出了系统规定,法律条文也从原来47条增加到70条,增强了法律的可执行性和可操作性。 现行的环保法于1989年12月26日由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11年,环保法的修订被列入十一届全国人大的立法计划,2012年8月、2013年6月、2013年10月、2014年4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环保法修正、修订草案进行了四次审议,其间还广泛征求了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
  • 201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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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环保部部署产能过剩行业环保排查

    环保部部署产能过剩行业环保排查 2014-4-25 法制网 对于在建违规产能过剩项目,环保部今天明确表示,可补办环评。环保部说,环保部门将对这些项目进行认定,只有经认定的项目才可在一年内申请报审批送环评报告书。 环保部今天公开发布《关于在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过程中加强环保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全面排查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环保情况。这些过剩行业包括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船舶行业五类。 环保部要求,各省级环保部门要组织对行政区内的这五类项目进行梳理排查,并应掌握这五类项目的企业环评审批和验收情况,选址建设情况等。 对于在建的违规项目,环保部表示,将开展违规项目环保认定和备案。“对于符合《在建违规项目环保认定条件》的,将予以环保认定。”通知明确,经认定的在建违规项目,建设单位应在认定后一年内向有审批权的环保部门报送环境影响报告书,由环保部门依法补办环评审批手续。对于不符合有关认定条件的在建违规项目一律停建。 同时,环保部依据省级人民政府整顿方案开展建成违规项目环保备案,对于符合《建成违规项目环保备案条件》中红线条件及必要条件的,予以环保备案;对于不符合红线条件的,不予备案;对于符合红线条件但不符合必要条件的,省级人民政府整顿方案中应明确整改计划及时限,环保部予以有条件备案;项目整改完成后应当向环保部报告,并向社会公开;项目整改后仍不能符合污染物排放标准和特别排放限值等有关规定的,不予备案,按照相关规定予以淘汰。 环保部要求,加大对违法企业和违规项目执法力度。“依法征收企业排污费,做到应收尽收;对于拒不按期足额缴纳排污费的,依法处以罚款。”通知要求,依法严肃查处企业超标排污、偷排偷放等环境违法行为。对情节严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规定的企业违法行为,应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企业及相关负责人的刑事责任。 环保部说,对建成违规项目未经环保部备案的企业,各级环保部门不得为其贷款、上市融资、行业准入、进出口、退税、免税、减税、先进评选等出具任何环保守法的证明性文件,不得给予各类环保专项资金支持。 通知表示,环保部将组织对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工作开展督导检查。对隐瞒不报、弄虚作假的在建违规项目和建成违规项目,将不予环保认定、备案。对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工作中环保约束不力、问题突出的地区,将采取区域限批措施。环保部今天同时公开了在建违规项目环保认定条件,其中要求,项目不得位于《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范围内城市建成区、地级及以上城市市辖区等。 环保部表示,将编制违规项目清理整顿方案并向社会公示。 对于环保部今天公开表示“在建违规产能过剩项目经认定后可补办环评”,也有专家提出质疑。专家认为,这实际上是在鼓励违规企业“先上车后补票”,而这与此前提出严禁建设项目“先上车后补票”形成矛盾。
  • 201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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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商总局解读新旧商标法衔接的有关问题

    工商总局解读新旧商标法衔接的有关问题 2014-4-24 生活用纸专业委员会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于2014年5月1日起施行。其中禁止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的新规定,受到了生活用纸行业相关企业的关注,企业对于执行的时间节点问题感到困惑。 4月15日,工商总局发布了“工商总局关于执行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就新旧商标法衔接的有关问题进行了解读,具体条歀如下: 一、关于商标注册事宜 (一)对于2014年5月1日以前向商标局提出的商标注册、异议、变更、转让、续展、撤销、注销、许可备案等申请,商标局于2014年5月1日以后(含5月1日,下同)作出的行政决定适用修改后的商标法。但是,对异议申请中异议人主体资格和异议理由的审查适用修改前的商标法。 (二)对于2014年5月1日以前向商标局提出的商标注册、异议、撤销申请,应自2014年5月1日起开始计算审查期限。但是,被异议商标初审公告至2014年5月1日不满三个月的,应自公告期满之日起计算审查期限。 二、关于商标评审 (一)对于当事人不服商标局作出的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决定在2014年5月1日以前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于2014年5月1日以后审理的案件,适用修改后的商标法。 (二)对于当事人不服商标局作出的异议裁定在2014年5月1日以前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于2014年5月1日以后审理的案件,当事人提出异议和复审的主体资格适用修改前的商标法,其他程序问题和实体问题适用修改后的商标法。 (三)对于已经注册的商标,当事人在2014年5月1日以前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争议和撤销复审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于2014年5月1日以后审理的案件,相关程序问题适用修改后的商标法,实体问题适用修改前的商标法。 (四)对于当事人在2014年5月1日以前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的商标评审案件,应自2014年5月1日起开始计算审理期限。 三、关于商标监督管理 (一)商标违法行为发生在2014年5月1日以前的,适用修改前的商标法处理;商标违法行为发生在2014年5月1日以前且持续到2014年5月1日以后的,适用修改后的商标法处理。 (二)对于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的行为,适用修改后的商标法处理。但是,对于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并于2014年5月1日以前已经进入流通领域的除外。 对于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驰名商标持有人应承担违法责任,由其住所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住所地以外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上述违法行为的,移送其住所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住所地不在中国境内或者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指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
4576条 上一页 66 67 68 69 70 71 72 73 74 75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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