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订《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公告
(环发[2003]152号)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防治环境污染,促进造纸工业生产工艺和污水处理技术的进步,根据全国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需要和造纸行业的发展情况,国家环保局决定对《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标准编号GB3544-2001)进行修订。现公告如下:
  一、标准3.3条增加一款:
  废纸制浆造纸企业排放的水污染物执行表1规定的排放限值,实施方案为:2004年1月1日起,新、扩、改建废纸制浆造纸企业开始执行;  2004年1月1日前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废纸制浆造纸企业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
表1    废纸制浆造纸企业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控制项目
单位工艺
类别
排水量
生化需氧量
化学需氧量
悬浮物
Ph
(BOD5
(CODcr)
(SS)
m3/t
排放负荷
排放浓度
排放负荷
排放浓度
排放负荷
排放浓度
kg/t
mg/L
kg/t
mg/L
kg/t
mg/L
本色
60
3.6
60
6
100
6
100
6-9
脱墨
60
3.6
60
9
150
6
100
6-9
  二、删除《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3.4条第一款的内容。
  三、标准4.5条修改为:“制浆、制浆造纸”、“造纸”或“废纸制浆造纸”工艺的生产废水混合排放时,其污染物排放指标按附录A规定的方法计算。
  四、标准附录A的第一款及Q混合的公式修改为:

    “制浆、制浆造纸”、“造纸”或“废纸制浆造纸”工艺的生产废水混合排放时,采用如下方法计算吨产品日均最高允许排水量、水污染物日均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吨产品最高允许水污染物排放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