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订《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公告
(环发[2003]152号)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防治环境污染,促进造纸工业生产工艺和污水处理技术的进步,根据全国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需要和造纸行业的发展情况,国家环保局决定对《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标准编号GB3544-2001)进行修订。现公告如下:
一、标准3.3条增加一款:
废纸制浆造纸企业排放的水污染物执行表1规定的排放限值,实施方案为:2004年1月1日起,新、扩、改建废纸制浆造纸企业开始执行; 2004年1月1日前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废纸制浆造纸企业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
表1 废纸制浆造纸企业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控制项目 单位工艺 类别 |
排水量 |
生化需氧量 |
化学需氧量 |
悬浮物 |
Ph | |||
(BOD5) |
(CODcr) |
(SS) | ||||||
m3/t |
排放负荷 |
排放浓度 |
排放负荷 |
排放浓度 |
排放负荷 |
排放浓度 | ||
kg/t |
mg/L |
kg/t |
mg/L |
kg/t |
mg/L | |||
本色 |
60 |
3.6 |
60 |
6 |
100 |
6 |
100 |
6-9 |
脱墨 |
60 |
3.6 |
60 |
9 |
150 |
6 |
100 |
6-9 |
二、删除《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3.4条第一款的内容。
三、标准4.5条修改为:“制浆、制浆造纸”、“造纸”或“废纸制浆造纸”工艺的生产废水混合排放时,其污染物排放指标按附录A规定的方法计算。
四、标准附录A的第一款及Q混合的公式修改为:
“制浆、制浆造纸”、“造纸”或“废纸制浆造纸”工艺的生产废水混合排放时,采用如下方法计算吨产品日均最高允许排水量、水污染物日均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吨产品最高允许水污染物排放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