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IDPEX2018参展商手册
一、基本规定
(1) 展位搭建不得超出划定的相应功能区域,超出黄线边界的违规搭建将被要求拆除,由此产生的后果由展商、承建单位自行承担。
(2) 展位搭建的设计须符合各相关专业技术准则的要求(如安全用电、消防、结构、给排水等)。
(3) 特装展位的总体结构限高4.5米(包括地台高度和悬挑造型等)。禁止任何超过此高度的搭建行为。
(4) 禁止搭建双层结构展台:鉴于国内展台搭建公司在施工质量管理、材料管理及安全管理方面参差不齐,双层展台结构安全性难于鉴定和审核,极易发生严重的展台崩塌事件和施工人员伤亡事件,本届展会严格禁止搭建双层结构展台。
(5) 不允许馆内展位结构吊点。
(6) 消防通道宽度主通道不得少于6米,次通道不得少于3 米,展位搭建不得占用消防通道。
(7) 展位与展厅内出风口的水平距离应至少保持3米,不得遮挡、封闭出风口,影响其正常使用。如展位遮挡了出风口,必须在出风口对应位置开启与展馆空调出风口对等数量和大小的导风口。
(8) 不得损坏、污染或以其他方式破坏展馆的主体建筑及配套设施设备。包括不得在展馆内地面或墙体使用钉子、打桩等方式固定物件,不得在地面或墙体使用油脂、油漆、胶类等不易清除的材料,不得靠、压、拉、挂展馆的墙体、天花和各种专用设施设备(如管道、预埋件等),不得在展馆设施上私自吊挂结构性承重物。
(9) 搭建所用材料必须为不燃或难燃材料,如展位必须使用木材、纱网等易燃材料,在材料进场前必须对该类材料做好防火处理。木质材料须满涂防火涂料或表面粘贴防火面饰板,布料、纱网等纺织材料必须经防火水浸泡处理。该类材料是否合格,以材料在现场燃烧实验中,无明火产生为准。施工现场禁止使用未经防火处理的易燃材料。
(10) 在公共区域、通道及展位铺设的地毯,其质量应该满足国家相关环保、防火、阻燃标准。
(11) 搭建展位所使用的玻璃必须为钢化玻璃、夹胶玻璃等安全性能高的玻璃。承重玻璃以及用于制作门、窗、扇的活动玻璃和单块面积大于2平方米的玻璃均须进行钢化处理,承重装饰玻璃其厚度不得小于10毫米。其他用于装饰性用途、非承重用途的普通玻璃也必须保证不会对人员造成伤害。暴露的玻璃边角必须进行加工处理或加装保护装置,以免伤及人员。透明玻璃作为围护墙体的材料时,必须在正常视野范围内予以明显标示,以防人员误撞造成伤害。
(12) 搭建装修后形成锐角的硬物、地面上突出或低凹的装饰结构、拖放于地上的绳索或线缆、容易造成砸伤、撞伤的物品,在可能导致人员伤害的高度或平面范围内的,必须采取防护措施和醒目警示,以免意外伤人。
(13) 在展位内搭建楼梯、梯子必须符合相关技术规范及安全的要求,展位内应安装明显的疏散指示标志。扶手必须牢固,以防止人员滑跌。
(14) 在施工操作中,对未获批准、不符合技术规范或相关规定以及存在其他不安全因素的展位搭建,主场搭建商和博览中心有权制止其施工行为,特装承建单位必须按照要求进行整改。
(15) 布展期间展位搭建单位不得私自揭开展馆地沟盖板,利用地沟作为本展位的走线路径,应在展位内自行解决走线路径。
(16) 撤展过程中禁止出售展台搭建物及野蛮施工,做好安全监护、设置安全警示方可撤展。特装承建商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本展位的特殊材料及垃圾清理出场,由展馆验收合格和签字并到主场服务台确认后,方可清退施工押金和清洁押金。
(17) 展位施工单位必须为其施工人员办理施工证件和安全帽,在施工作业中,所有施工人员必须佩带有效的施工证件,并服从施工管理人员管理。如不按要求佩带证件和安全帽,或不服从现场人员管理,现场管理人员有权取消违章施工人员进场施工资格。
(18) 展品及其他大宗物品运出展厅后,应当及时运出展馆卸货区范围,禁止在卸货区范围内堆放。违反本规定造成堵塞的物品,将被强制清走,违反者将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相关费用。
(19) 因参展商、承建商原因造成违章施工或安全事故,主场搭建商将按事故严重程度,扣除参展商一定数额的展位施工押金,详见“博览中心违规处罚标准”。
(20) 参展商、承建单位必须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保障展位施工人员人身安全。
(21) 所有在馆内进行的展装业务必须按规定办理进场手续,经审核合格后可进场施工,如未经批准擅自进场搭建,主办单位、主场搭建商和博览中心有权令其拆除,由此所造成的损失由展商或搭建商自行承担。
(22) 视频播放及音量管理:为营造良好的参观环境,避免音量恶性竞争的现象出现,展台内严格禁止安放音响等扩音设备。展台内安放视频设备(包括LED、等离子电视、触摸显示屏等)的参展企业,需签订《视频设备管理和音量控制承诺书》,并支付相应的保证金。开展期间,参展企业必须严格遵守《承诺书》中要求,否则,主办单位有权将违规展品清理出场,已交纳的保证金概不退回。
(23) 对违规施工特装展位下发的整改通知单,自签收整改通知2小时后仍不整改者,给予停电责令整改;自签收整改通知3小时后拒不整改者,给予查封展位处罚,直至整改时解封。并将该单位登记备案,取消下届布展资格。
(24) 参展商、施工单位在布撤展过程中,要严格按照大会及场馆规定的布撤展通知时间,在规定时间内抓紧时间施工,不要超时、延时布撤展。
(25) 展商和施工单位因违反展会有关规定,展览会期间所发生的一切安全事故和责任,由施工单位全部负责,并承担由此给展馆造成的经济损失。
(26) 展馆内严禁吸烟。
二、标准展位管理
(1) 展会标准展位全部由主场搭建商负责搭建,标准展位材料统一使用大方铝结构,高3.5米,楣板为展板安装背胶喷绘,铝柱内带发光体。
(2) 标准展位内不允许进行木结构制作、装修。禁止在标准展位及配套展具上钉钉、打孔、刻画、蹬踩及使用双面胶、单面胶和即时贴等各种胶制品。标准展位上不能倚靠和悬挂重物,未经允许不得拆除或改建标准展位。违者将按实际损失照价赔付。
(3) 禁止随便抄拿、挪用其它标准展位的桌、椅等物品。
(4) 标准展位内严禁私拉电源线,严禁私自安装射灯、太阳灯等照明灯具。
三、特装展位施工管理
(1) 特装展位搭建商必须在工商部门注册,并具有建筑施工或装饰施工资质,或具有展装施工相关资质。
(2) 特装展位搭建商进场施工前,必须到主场搭建商服务台扫描身份证及签订《特装施工安全责任书》。
(3) 特殊工种施工人员需持有国家或地方劳动部门颁发的相关工种上岗资格证书。
(4) 特装搭建商布撤展期间必须保证施工安全,主场搭建商将对特装展位进行逐一审查,发现问题后提出整改通知,主场搭建商负责督促整改。
(5) 博览中心、主办单位和主场搭建商设立施工搭建单位安全信用记录,施工搭建单位安全信用记录具体记载施工搭建单位安全隐患拒不整改和造成的未遂事故及事故内容,对施工中存在隐患且拒不整改,或因自身原因造成未遂事故或事故的施工搭建单位,博览中心和主场搭建商采取责令整改,扣罚安全押金、禁入等措施。责令整改通知由主场搭建商书面下达,在通知的要求期限内,未进行有效整改的行为,被视为拒不整改行为。在展期内发生未遂事故或事故,其造成的后果达到《安全施工处罚标准》B类以上事故(隐患)标准时,博览中心将根据事故责任人认定情况,对责任施工搭建单位处以不同期限的禁入。被禁入的企业,在禁入期限内,不允许进入博览中心范围内开展施工作业。
(6) 特装搭建商必须按实际施工面积和施工人数如实申报办理入场施工手续,并缴纳管理费用,严禁面积不符和一证多用;特装搭建商不得为其他施工单位代办施工手续,违者将取消其进馆施工资格;施工人员在现场必须佩戴施工证件,服从主场搭建商和博览中心管理人员的管理,并配合其工作。
(7) 特装搭建商在施工现场必须设有现场负责人,在办理施工手续时一并登记备案。现场负责人有义务对其管辖的施工人员进行文明和法制教育,如发生违法或安全事故,主场搭建商、博览中心及有关部门将追究特装搭建商的责任。
(8) 特装展位施工单位必须按展位设计工艺规范施工,施工单位不得在施工过程中偷工减料,或随意更改设计。施工单位对因材料达不到设计要求或施工工艺不符合设计工艺造成的所有后果负责。
(9) 特装展位承重构件,所采用的角钢、槽钢、方通等材料必须为国标产品,特装展位承重构件不得采用装饰用柔性金属材料或脆性材料(如铁丝、玻璃)。
(10) 特装展位木质承重柱、承重梁须内衬连续实木方通,以保证构件本身结构完整。
(11) 所有特装展台设计、搭建,必须要有两个以上出入口,并粘贴好出入口指示、警示标记。
(12) 特装布展参展单位负责所属展台的地毯内装饰,所有地毯和地面装饰的固定,不可使用泡沫胶或其它难以清除的胶纸直接粘贴在地面上。
(13) 特装展位木质结构单跨跨度限制在6米以内,高度限制在4.5米以内,钢结构和钢木混合结构(包括内衬钢质方筒、铁架)单跨结构限制在8米,成型钢网架跨度可根据其截面可适当放宽,但最大不得超过12米,如果有展位超出以上标准,该展位要向展馆现场工作人员出示专门的结构稳定计算书。
(14) 无框架结构特装展位,木质墙体厚度不得小于30厘米;框架结构特装展位,木质墙体宽度不得小于10厘米。承重木质墙必须有实木内撑。
(15) 特装展位结构安全,必须依靠展位本身构件,特装展位施工中不得压、拉、挂展馆墙体、天花、展馆附属设施及临近展位。
(16) 主场搭建商不定期对展位搭建工作进行检查,在检查中有权制止未经批准或达不到技术性规范和安全施工管理规定的施工,特装展位施工单位应该及时整改,杜绝施工中安全隐患。
(17) 进入博览中心展馆进行特装展位施工的承建单位,严禁从事与本特装展位施工无关的其他活动,一经发现,主场搭建单位将有权取消其进场施工资格,情节特别严重者,主场搭建单位可向博览中心申请给予禁入处罚。
(18) 展台在搭建装饰完毕后,必须将高于隔壁或周围装饰物的部分进行美化处理,美化处理所使用的材料必须做好防火处理及固定牢靠。
(19) 未经展馆同意不得在墙体、设备、标识牌等固定设施上张贴广告、宣传资料或覆盖原展馆标识牌,否则按污染墙体行为处置,并按200元/平方米的标准收取清理赔偿金。
(20) 特装展位的拆除实行“谁搭建、谁拆除”的原则,展位即拆即装,清理人员需持有准入证件,展位拆下的材料出馆需开具放行条,为保证市容环境和人员的人身安全,禁止使用人力板车清运展位垃圾出馆。
(21) 特装展位的垃圾清理实行“谁生产、谁清运”的原则,须将展位特装垃圾清运至合法的填埋场或废品回收站,严禁将展位垃圾丢弃在展馆红线范围内其他区域,否则博览中心将根据押金扣除标准扣除相应清洁押金。
(22) 施工人员在高空作业时,应持证上岗并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① 应使用合格安全的提升工具及操作平台,系好安全带、戴好安全帽、穿软底鞋、衣着符合高空作业要求、设置安全隔离区、清理区域内障碍物品,安全区须设有明显标示。施工现场应设安全员负责施工安全工作。违者按照规定进行整改、纠正。并时刻注意以下要求:
a) 高空作业时必须时刻遵守规章制度。
b) 禁止酒后高空作业。
c) 禁止在非安全地带休息。
d) 疲劳或睡眠不足时禁止作业。
e) 禁止随意挪动及载人挪动。
② 凡参加高空作业人员必须经医生体检合格,方可进行高空作业。对患有精神病、癫痫病、高血压、视力和听力严重障碍的人员,一律不准从事高空作业。
③ 凡参加高空作业人员,应在开工前组织安全学习,并经考试合格。树立牢固的安全风险、危险意识,保护自身和他人的安全。
④ 认真检查脚手架、高梯等登高工具,是否符合规定要求并安全可靠,检查随身携带工具是否放好并固定。
⑤ 尽量避免重叠作业,必须重叠作业时,要有可靠的隔离措施;夜间作业要配备充足的照明设施。
四、水、电、气使用管理规定
(一)给排水使用
(1) 除生活用水外,展馆内一律禁止其它油脂类污水、废水直排,参展商机器油脂类用水需自带循环水装置。
(2) 在博览中心授权人员已完成固定给排水接驳后,如需变更须及时到主场搭建商现场服务台申请办理,出于安全考虑,在展会结束一个小时将停止供水。特殊情况提前撤展者,应事先通知中心工作人员拆除给排水管道。若私自拆除导致管道部件缺损的,参展商应照价赔偿。
(3) 严禁向展馆地沟内倾倒各种液体和垃圾。
(二) 用电管理
1、电力施工管理规定
(1) 展览会电气设备安装应符合《电气安全技术和电气安全规范》及国家相关规范中的技术规范要求。
(2) 进场施工的电气作业人员,必须具备有效的《电工特种作业操作证》,主场搭建商和博览中心安全检查人员将不定时抽查原件,对无证操作者保留停止其继续施工的权利。
(3) 承建商申报的电源接驳,必须由博览中心授权的专业人员操作,其他人员不得私自接驳;如有私自接驳或私下交易的,经核查属实的,博览中心将给予责任单位或责任人严厉处罚。
(4) 承建商或参展商在展位搭建时,必须预留出博览中心指定的配电箱接口位置,以便于电源接驳和紧急抢修,任何情况下不得阻挡、封闭。
(5) 参展商及承建商必须使用安全合格、符合国家标准(GB)的电气材料,如电缆、开关和灯具等;电力设备、设施的安装必须符合《国家电气工程安装标准》中的有关技术规范要求。
(6) 严禁在未做防火处理或未做隔离保护的易燃物体上安装灯具等用电设备,展位内安装的射灯,其灯头与装饰物距离不得少于0.3米,且须采用安全可靠的保护措施。金卤灯等发热灯具与易燃物之间距离不得小于0.5米。
(7) 所有开关接口和线路接头处必须连接牢靠,使用国家标准的接线盒(箱)接驳。
(8) 380V动力电源作为三相四线制非动力电源使用时,必须调整好三相负载,应尽量保持三相平衡;所有电气设备均须采取可靠的接地保护或接零措施。
(9) 所有开关及电缆的负荷承载,应控制在标称设计容量的80%以内。
(10) 不得移动和破坏展馆内已固定的电力和照明设备和设施。
(11) 导线穿越可燃性装饰材料,应采用玻璃棉、石棉等非可燃性材料做隔热保护。
(12) 室外安装灯具、插座、配电盘等用电器具应选用防雨型。线路及开关必须采取可靠的防护、防雨和接地措施,同时做上警示标识。室外用电设备应有可靠的防风雨措施。
(13) 电动沙盘、模型、灯箱应采用难燃或阻燃材料制作。所装灯具及其发热部件,如镇流器、低压变压器等发热元件要与木结构保持安全距离或设非燃隔离层,并远离可燃物,电线要分束穿套绝缘管。布景箱、灯箱须设有散热检查孔。
(14) 展期用电不能作为施工用电使用,展期用电在开展前一天上午10:00送电,展商调试设备,可到主场搭建商服务台单独申请。如发现违规使用者,将根据相关规定做出严肃处理。
(15) 加热、加工型等大功率电器应申请独立电源,提前向主场搭建商申报,并经博览中心相关人员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严禁展位超负荷用电及跨展位用电。
2、安全用电管理规定
(1) 博览中心供电系统采用二级漏电保护方式供电,特装展位(无设备现场演示)须自备1个展位分线配电箱,特装展位(有设备现场演示)须自备两个分线配电箱,参展商要严格按照此标准执行。如参展商使用的电力设备或设施与博览中心的二级漏电保护有冲突,导致无法正常供电而自愿放弃漏电保护的,参展商必须签署安全承诺书。
(2) 博览中心提供的配电箱带漏电保护装置(适用于设备采用接地保护方式),适用于大部分设备,只有少部分精密电子设备、进口设备不适合。如果参展设备与该保护装置存在冲突,导致无法正常运行,参展企业可自行调整设备用电保护方式至与博览中心的配电箱漏电保护装置相匹配,或改用博览中心提供的不含漏电保护装置的配电箱。(改用不含漏电保护装置配电箱时,参展商须与博览中心签订放弃使用漏电保护装置配电箱的《承诺书》,在展馆工作人员到展位接驳时现场签订。展会前参展商需向主场搭建商在预租申请时说明。)
(3) 从大电电箱接驳至展位的电力接驳人员须具备有效作业证件,保证接驳线路安全可靠,不得违规作业。
(4) 所有电源线均应使用双层绝缘护套铜线并穿管保护,绝缘强度须符合标准。连接灯具的绝缘导线最小截面积1mm2。展位内不得使用碘钨灯(太阳灯)、霓虹灯及带触发器发热量大的高温高压有安全隐患的灯具;严禁使用无漏电保护的开关、塑料双股绞线和花线等不合格电源线。电源线路接驳必须采用合格接线端子。选用的电气材料和设施设备须符合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3C)标准和消防安全要求;展位配电开关箱内必须按规范设置安全可靠的空气断路器和 30mA(动作时间小于0.1S)漏电保护器;电线须选用公安消防部门检验合格的ZR-BVV(阻难燃双塑铜芯电线)和护套电线,禁止使用绞型线(花线)和铝芯线。
(5) 不得使用电阻发热式(电炉、烤箱)等高耗低能大功率电器。
(6) 标准展位内配置的220V电源插座,只提供给小型家用电器使用(如电视机、饮水机等),禁止使用超过现场申报的展位用电配置。
(7) 如展位出现线路、开关发热或频繁跳闸现象,参展商及承建商必须及时断电检查处理。由于材料或灯具、设备质量原因引起的此类现象,必须立即维修和更换;如由于展商或承建商在标摊标准配备基础上私自加装用电设备,或特装展位超负荷用电引起的,在整改的同时必须重新申报。对拒不执行和配合主场搭建商和博览中心处理的,博览中心有权进行断电处理。
(8) 出于安全考虑,博览中心将按主(承)办单位要求在展会结束前规定时间停止展位供电;闭馆后所有展位一律不再供电,有特殊需求的展位须提前向主场搭建商申请开展期不间断供电。
(9) 对因违章、违规用电而造成火灾事故和财产损失的单位和个人,博览中心将视情节轻重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必要时将由司法机关介入追究法律责任。
(10) 所有进入博览中心进行电力施工的展位搭建商及参展商,必须遵守博览中心制定的安全用电管理规定,服从主场搭建商和博览中心电力管理人员的管理,对不服从管理及违反管理规定的,主场搭建商和博览中心保留采取强制性整改措施的权利。
(11) 参展的计算机、精密仪器等设备应加装不间断电源加以保护,因供电中断造成计算机、精密仪器等设备数据丢失和损坏,由参展企业自行负责。
(12) 严格按照大会主场搭建商与博览中心审核批准的方案图纸进行电气施工,用电负荷控制在批准的总负荷量内。布展单位对所有已通过审批确定的申报内容,一律不得自行更改;对擅自更改的,博览中心将不予供电,并给予警告直至处罚。如现场确实需要增加用电设备而超出批准负荷量的,应及时申报办理有关手续,并按规定交纳相关费用。对不如实申报用电量,少报多用者,博览中心电工有权责令其补交费用,拒不补交的按影响用电安全情节轻重,予以警告、通报批评、处罚。
(13) 特装展位布展不允许遮挡或覆盖展馆的照明电箱、动力电箱、电话配线箱。如确需遮挡或覆盖,报主场搭建商审图组批准,但遮挡须留出宽600mm的进入通道;覆盖地井配电箱须留大于配电箱的活动盖板,并留有足够的箱前操作间距。操作间距以能打开电箱操作为衡量依据,但不得小于600mm,以便安全检查和故障处理。
(14) 三相负荷超过20A电流的非机械动力用电,应设分开关分级保护。单相负荷超过16A电流,应采用三相电源设计,并三相平均分配展位负荷。
(15) 特装展位送电前须作安全检查,施工单位电工应先自检;特殊部位、隐蔽电气部分封闭前,应主动联络主场搭建商和博览中心电工协助安全检查;对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展位,博览中心电工不予送电。
(16) 对因违章、违规接驳和用电,而造成人员伤害、火灾事故和财产损失的单位和个人,博览中心将视情节轻重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必要时将由司法机关介入追究法律责任。
(三) 压缩空气使用
1. 中央供气适用于全馆。
2. 出于环境与安全考虑,原则上不允许自带压缩空气设备,但个别参展商确实需要,必须经主办单位同意并审核,才可以自带,参展商自带的压缩空气设备应安放在馆外或由博览中心工作人员指定安放位置,参展商应该确保自带的设备符合国家和行业安全标准,并对设备的使用、保管等安全负责。参展商如自带压缩空气设备,需向主场搭建商提供如下证明文件方可进场:
(1) 压缩机生产厂家的资质文件(且在有效期内)、产品合格证书(在有效期内生产)。
(2) 储气罐生产厂家的资质文件(且在有效期内)、产品合格证书(在有效期内生产)。
(3) 安全阀的安全检定,必须由使用地行业主管部门提供安全阀的安全检定,且铅封不得损坏,使用时间在检定的有效期内。
(4) 凡操作自带压缩机的人员必须持有国家质监部门颁发且在有效期内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许可证书》。
五、 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1) 在展期(包括布展、开展、撤展)内在展馆内禁止下列行为:
1) 在公共消防疏散通道范围内堆放材料、展品及其他物品;
2) 遮挡、埋压、圈占及堵塞展馆内的消防设备设施。此类设施设备包括:灭火器、消火栓、红外线探测对射、自动灭火系统及其管道、防火门、各种隔离门、安全紧急出口门等;
3) 展期内在展厅内进行明火、切割、打磨、电焊、气焊、喷漆、使用台式电锯等危险作业;
4) 在展厅内燃放烟火和冷烟花;
5) 将汽油、天那水、酒精、氢气瓶、氧气瓶等易燃、易爆品带入展馆;
6) 在展位搭建时使用其他公安消防部门明令禁止的搭建材料;
7) 在展位内使用碘钨灯(太阳灯)、霓虹灯及带触发器发热量大的高温高压有安全隐患的灯具;
8) 使用无漏电保护的开关、塑料双股绞线和花线;
9) 使用电阻发热式(电炉、烤箱)等高耗低能大功率电器;
10)标准展位内配置的220V电源插座,只提供给小型家用电器使用(如电视机、饮水机等);
11)在标准展位加装灯具、大功率电器等用电设备。
(2) 展位施工:
1) 所有搭建材料应为不燃和难燃材料,如使用可燃木料,必须满涂防火涂料,禁止使用易燃弹力布、纱制品装饰展位,仿棉麻布、纱质感的装饰材料,需在向主场搭建商施工申报时提供材料样品及产品检验报告,证明其燃烧性能达到B1级(难燃);
2) 在展位地毯下敷设的电源线路中间不能有接口,必须套管敷设;
3) 特装展台必须配备合格、有效的干粉灭火器具,灭火器在展台入场施工时必须均匀摆放在展台区域四周明显、易操拿的位置,便于消防检查和使用。特装展位须按照每50平方米不少于1个的标准,自行配备4kgABC型干粉灭火器;
4) 搭建面积200平方米以上封闭特装展位,必须有两个以上出口,并保证出口的最小宽度不小于1米。如出口有门,开门方向必须向外,并保证门能够顺利开启;
5) 特装展位不允许结构性封顶。特装展位安装吊顶装饰,不得超过展台总面积三分之一,采用纺织品吊顶,在安装过程中必须与灯具保持15公分以上距离,并要对采用的纺织品做防火处理;
6) 特装密封展位正对防火门和卷帘门的地方必须留出不少于宽1米、高2米的出口;
7) 布展施工必须在自有展台范围内进行,不得超范围跨区布展,施工材料、工具应规范、平整放置在本展台范围内,不得竖立、堆码在展台和消防通道,如阻塞通道,展馆将视其为废弃物料处理;
8) 严禁利用展馆顶部网架作为吊装展台结构的工具,严禁在防火卷帘门下搭建展台及堆放物品,严禁遮挡展馆消防设施设备(消火栓、红外对射、监控探头、消防通道等);
(3) 电气安全:
1) 展位施工中必须有专业电气图纸,进入展会施工的电气作业人员,必须是具备有效的《电工特种作业操作证》;
2) 承建单位或参展商在展位搭建时,必须预留配电箱接口位置,以便于电源接驳和紧急抢修;
3) 参展商及承建单位必须使用安全合格、符合国家标准(GB)的电气材料,如电缆、开关和灯具等;电力设备、设施的安装必须符合《国家电气工程安装标准》中的有关技术规范要求;
4) 标准展位之间的电源连接线不允许跨通道敷设,特殊情况跨过通道时,安装高度必须超过3米以上,且有铝柱或铝条作为依托;电缆线穿过公共通道必须加盖防护板、贴上警示胶带;
5) 标准展位如要增加用电设备(包括灯具、其他大功率用电器)必须向主场搭建商提出申请并由指定的专业人员负责安装,特装展位如用电量超出原申报容量,必须向主场搭建商重新申请。主场搭建商和展馆将对检查中发现的标准展位私自增加用电负荷及特装展位超申报容量用电行为进行处罚;
6) 标准展位插线板距地不得小于80cm,在30cm范围内不得有任何易燃物品;
7) 严禁在未做防火处理或未做隔离保护的易燃物体上安装灯具等用电设备,展位内安装的射灯,其灯头与装饰物距离不得少于0.3米,且须采用安全可靠的保护措施。金卤灯等发热灯具与易燃物之间距离不得小于0.5米;
8) 所有开关接口和线路接头处必须使用针玉、插接头连接牢固,所有开关不得裸露安装,必须安装在符合国家标准的阻燃配电箱内,电箱必须加盖,且锁扣齐全。
9) 380V动力电源作为三相四线制非动力电源使用时,必须调整好三相负载,应尽量保持三相平衡。所有电气设备均须采取可靠的接地保护或接零措施;
10)所有开关及电缆的负荷承载,应控制在标称设计容量的80%以内;
11)室外安装、使用电气设备,线路及开关必须采取可靠的防护、防雨、接地及警示措施;
12)不得移动和破坏会展建筑本体原设计固定的电力和照明设备和设施;
13)如展位出现线路、开关发热或频繁跳闸现象,参展商及承建商必须及时断电检查处理。由于材料或灯具、设备质量原因引起的此类现象,必须立即维修和更换;如由于展商或承建商在标摊标准配备基础上私自加装用电设备,或特装展位超负荷用电引起的,在整改的同时必须重新申报。对拒不执行和配合主场搭建商和场馆管理单位处理的,可由场馆管理单位进行断电处理;
14)基于安全防火需要,博览中心将根据主(承)办单位要求,在每天展会闭馆前停止展位供电;闭馆后所有展位一律不再供电,有特殊供电需求的展位(例如24小时供电需求),须提前向主场搭建商申请24小时不间断供电。
15)展馆内严禁私拉、乱接电源线;照明灯具、霓虹灯、各种用电设施及材料应具有国家专业安全认证,应按照国家电气规程标准施工、安装和使用。严禁使用麻花电线连接电器设备,应当使用标准的双护套阻燃电线连接电器设备,展台电路、电器必须采用接线端子连接。电路、电器的安装必须由持有有效操作证件的人员进行施工,展会期间电工必须随身携带操作证件,以备核查。
16)展台灯箱制作,必须采用防火涂料进行防火处理;灯箱内灯具安装必须要与灯箱主体有一定距离空间;灯箱制作完毕必须预留散热孔。
(4) 展馆内严禁吸烟,每个特装展台必须在易见处粘贴200mm×200mm正方形禁烟标识,100㎡以下不能少于2处,100㎡至300㎡不能少于4处,300㎡以上不能少于6处。
六、安全保卫管理规定
(一) 安全保卫基本规定
(1) 现场工作人员及参展、布展人员须佩戴主办单位制发的识别证件在展会规定的时间进出相应的展览区域。
(2) 经主办单位授权的博览中心工作人员(含博览中心外协保安工作人员)负责在展览区域内严格查验票证。查验前,检查人员应向被检查人出示有效证件,被检查人如果不能出示有效票证或者以非正常途径进馆者,一经查出,必须立即离开展馆。
(3) 参展商自行负责并妥善保管展品、样品和个人随身物品。参展商应按时进馆、离馆,以确保展位内物品安全。有防盗要求的物品应在闭馆前自行带离展馆或派人看守等保全措施。
(4) 展览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展品及其他物品摆出展位外的任何地方。
(5) 经主办单位授权,博览中心门卫可要求展商或其他人员将展览物品搬离展厅时,须凭主办单位出具的放行条,经查验后方可放行。
(6) 当展馆内人流量过大可能带来安全隐患时,博览中心将征求公安机关和主办单位意见,采取应急措施控制、疏导人流,包括暂停办理进馆证件和禁止后续人员进入展区。
(7) 展览期间,展馆红线范围内进行的商业性摄影和拍照活动需提前征得主办单位同意。非商业性的个人摄影、拍照等活动不得在禁止拍照区进行,也不得影响展馆正常的展览秩序和公共秩序,否则将被制止。
(8) 为确保展会正常有序进行,维护展馆内公共秩序安全,博览中心有权对展馆内进行的下列活动予以制止:
1) 从事任何未经博览中心许可的现场商业、促销活动,包括各种商品、食品的出售和各类收费、不收费服务项目的进行。
2) 未经允许在展区、公共区域张贴或散发传单、海报、杂志、各种广告资料等。
3) 任何影响、污染、破坏展馆卫生及环境的行为。
4) 闭馆后未经允许在展区逗留。
5) 未经允许携带宠物进入。
6) 未经允许携带公安管制物品和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进入。
7) 涉及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共道德规范的任何形式展示与活动。
(二)展位安全责任
(1) 参展商应确保本展位安全,发现任何安全隐患或问题应在第一时间向主办单位、主场搭建商和博览中心安全保卫人员反映解决。
(2) 在展期内,主场搭建商将对展位的安全进行逐一检查,对不符合消防和结构安全的展位将下发整改通知单,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整改。
(3) 主场搭建商及各展位承建单位作为展位工程搭建的现场责任人,对其所搭建展位的结构、消防、电气等安全负责,并对其负责范围内所有展位的安全负有检查、督导及落实整改的责任。
(4) 为避免不必要的人身财产损失,参展商如有贵重物品参展,参展单位可以对其参展的贵重展品、物品投保财产责任险。
七、搭建商安全管理措施
为更好地保障展会现场施工安全,全面提升施工单位现场安全施工的综合能力。从根本上提高安全系数,降低展览施工的安全风险。主场管理制定搭建商综合评分管理系统,由主场服务商根据搭建现场情况对搭建商进行评分,依据得分决定搭建商再次参与本展览的准入及收费标准。
序号 |
类 别 |
评分标准 |
1 |
违反展馆管理规定:未按要求佩戴施工证件(一人一证)、展位上吸烟等 |
每1人次扣1分 |
2 |
违反安全管理规定:未按要求佩戴安全帽(系下颚带)、两米以上的高梯作业未做防护等 |
每1人次扣1分 |
3 |
违反展会管理规定:展位上音量过大、背板未做美化处理、超展位搭建等 |
每项扣5-10分 |
4 |
违反主场管理规定:未办理进场手续私自进场卸货搭建、不按规定时间提前撤展等 |
每项扣5-10分 |
5 |
消防安全隐患:搭建材料未按要求达到B1级难燃要求(阻燃处理)、阻挡消防通道等 |
每项扣2-5分 |
6 |
结构安全隐患:横梁跨度过大、断头梁、墙体不稳等 |
每项扣5-10分 |
7 |
用电安全隐患:电线材质不合格、接驳工艺不规范、超负荷用电等 |
每项扣5-10分 |
8 |
工程质量和服务态度(与展商发生纠纷、展位上闹事等) |
每项扣5-10分 |
9 |
发生安全事故 |
扣10-100分 |
10 |
其他项目 |
扣1-100分 |
评分制度 |
采取满分100分制,由主场服务商评分。搭建公司法人签字盖章后,回传至主场服务商。再次参与本展会搭建时,得分低于90分的施工单位将收取双倍押金和管理费,低于70分的禁止入场。 |
八、南京国际博览中心违规处罚标准
(一)安全施工处罚标准
事故(隐患)类别 |
扣除标准/元 |
事故分类 |
事故标准 |
扣除额度/元 |
C级 |
2000-8000 |
消防安全 |
在展期内承建单位、参展商工作人员在禁烟区吸烟,屡不听劝戒; |
2000 |
在展期内参展商、承建单位原因造成消防通道堵塞,在接到《责令整改通知书》后拒不整改; |
3000 |
|||
在展期内,因承建单位、参展商使用不合格电器或不按要求进行电气施工,给展会造成消防安全隐患,在接到《责令整改通知书》后拒不整改; |
3000 |
|||
在展期内,因承建单位、参展商责任引发片区电源总制跳闸等电气事故,且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和其他财产损失; |
4000 |
|||
在展期内,因承建单位、参展商责任而造成的展位冒烟事故且燃烧已引燃临近物品,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和其他财产损失; |
8000 |
|||
施工安全 |
在展期内,因承建单位不按工艺施工,造成展位结构开裂等结构安全隐患,在接到《责令整改通知书》后拒不整改; |
3000 |
||
在展期内,因承建单位、参展商责任而造成的展位结构梁等构件单体垮塌事故,且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和其他财产损失; |
4000 |
|||
在展期内,因承建单位、参展商责任而造成的展位局部垮塌事故,且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和其他财产损失; |
8000 |
|||
公共安全 |
在展期内,承建单位、参展商工作人员发生打架、斗殴事件,且事件未造成人员伤亡; |
4000 |
||
在展期内,承建单位、参展商工作人员发生打架、斗殴事件,且事件造成1人以上、3人以下人员轻伤; |
6000 |
|||
特种设备安全 |
在展期内,因承建单位、参展商工作人员所负责的场内机动车辆在会展中心区域内未按限速标志行驶,并且出现车辆超高,超载、超速行驶、驾驶人员酒后驾驶车辆及违规搭载非车辆限定人数以外人员等违规行为,一经查实立即停运,拒不执行和配合会展中心处理的; |
2000 |
||
在展期内,因承建单位、参展商工作人员所负责的场内机动车辆无证、无牌、无有效安全检验合格证仍继续施工作业的; |
2000 |
|||
B级
|
10000-15000 |
消防安全 |
在展期内,因承建单位、参展商责任而造成的明火事故,且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和其他财产损失; |
10000 |
在展期内,因承建单位、参展商责任而引发片区电源总制跳闸等电气事故,且事故已造成人员轻伤和其他财产损失; |
12000 |
|||
施工安全 |
在展期内,因承建单位、参展商责任而造成的展位冒烟事故,事故未扩散但已造成人员轻伤和其他财产损失; |
12000 |
||
在展期内,因承建单位、参展商责任而造成的展位冒烟事故,事故已出现扩散,且事故已造成人员轻伤和其他财产损失; |
15000 |
|||
在展期内,因承建单位、参展商责任造成的施工人员或其他人员轻伤事故; |
12000 |
|||
在展期内,因承建单位、参展商责任而造成的展位局部垮塌事故,且事故造成了人员轻伤或其他财产损失; |
12000 |
|||
在展期内,因承建单位、参展商责任而造成的展位整体垮塌事故,且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和其他财产损失; |
10000 |
|||
在展期内,因承建单位、参展商责任而造成的展位整体垮塌事故,且事故已造成人员轻伤和其他财产损失; |
15000 |
|||
公共安全 |
在展期内,承建单位、参展商工作人员发生打架、斗殴事件,且事件造成3人以上人员轻伤; |
10000 |
||
在展期内,承建单位、参展商工作人员发生聚众闹事事件,且事故未造成人员受伤; |
15000 |
|||
特种设备安全 |
在展期内,因承建单位、参展商工作人员所负责的场内机动车辆造成的车辆碰撞事故,且事故已造成人员轻伤或其他财产损失; |
10000 |
||
A级 |
15000-50000 |
消防安全 |
在展期内,因参展商或承建单位责任而造成的展位冒烟事故,且事故造成了人员重伤或死亡; |
50000 |
在展期内,因参展商或承建单位责任造成的明火事故,且事故造成了人员重伤或死亡; |
50000 |
|||
在展期内因展商或承建单位责任造成的火灾事故; |
40000 |
|||
施工安全 |
在展期内,因参展商或承建单位责任造成的展位局部垮塌事故,且事故已造成3人以上轻伤或1人以上重伤; |
20000 |
||
在展期内因参展商或承建单位责任造成的展位整体垮塌事故,且事故已造成3人以上轻伤 |
15000 |
|||
在展期内因参展商或承建单位责任造成的展位垮塌事故,且事故造成了人员重伤或死亡; |
50000 |
|||
公共安全 |
在展期内,承建单位、参展商工作人员发生打架斗殴事件,且事故造成了3人以上人员受轻伤; |
15000 |
||
在展期内,承建单位、参展商工作人员发生打架斗殴事件,且事件造成人员重伤或死亡; |
40000 |
|||
在展期内,承建单位、参展商工作人员发生聚众闹事事件,且事件已造成人员重伤或死亡; |
50000 |
|||
特种设备安全 |
在展期内,因承建单位、参展商工作人员所负责的场内机动车辆造成的车辆碰撞、倾覆事故,且事故造成了人员重伤或死亡。 |
50000 |
||
备注 |
1、展期:从进场至撤出之间的时间段,通常指布展、开展、撤展三个连续时段; 2、垮塌:展位在外力和重力的作用下,超过自身极限强度的破坏成因,结构稳定失去平衡造成的展位结构高出坠落,倾倒的事故; 3、冒烟事故:因展位材料、电气或展馆公共设施发生局部不完全燃烧而产生大量烟雾,且燃烧没有扩散和失去控制; 4、明火事故:因展位材料、电气或展馆公共设施发生局部燃烧且有明火产生,且燃烧没有扩散和失去控制; 5、火灾:是指在事件或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所造成的灾害; 6、轻伤事故:指只有轻伤的事故,轻伤指损失工作日低于105日的失能伤害; 7、重伤事故:指只有重伤无死亡的事故,重伤指损失工作日等于和超过105 日的失能伤害; 8、死亡事故:指死亡人数1人或1人以上的事故; 9、轻伤、重伤、死亡事故标准:依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6441-86相关条款; 10、安全押金:本规定所指安全押金,是为了促使展会各参与方履行安全责任而设立的保证金。因安全事故(事件)所造成的损失赔偿、善后处理、执法机关收取的处罚金等费用,均不包括在安全押金之中。在造成事故隐患且拒不整改,或发生安全事故(事件)后,展馆在依照本规定,扣罚安全押金的同时,依然会要求责任方完成整改。 |
(二)违规行为处罚标准
执行标准说明:流程是由主场施工管理巡查(展馆巡察办协助巡查)出书面警告→如果展商或搭建商拒不整改→拍照取证→主办单位确认(主办单位可以授权主场确认并扣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