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发加急文件 给跨境电商保税进口“降温”

2015-9-11 澎湃新闻网
  99日,海关总署加贸司发布加急文件《关于加强跨境电子商务网购保税进口监管工作的函》。
 
《关于加强跨境电子商务网购保税进口监管工作的函》文件全文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为进一步加强海关对跨境电子商务试点网购保税进口模式(以下简称网购保税进口)的监管,维护进出口秩序,规范经营行为,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发展,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海关应严格按照《海关总署关于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进出境货物、物品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456号)、《海关总署关于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457号)、《海关总署关于跨境贸易电子商务服务试点网购保税进口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属科函【201459号)等相关文件要求,制定监管办法,规范操作,严密监管,不得随意将政策规定扩大化。
 
二、网购保税进口应当在经批准开展跨境贸易电子商务服务试点城市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物流中心(B型)(以下简称区域(中心))开展。非跨境贸易电子商务服务试点城市不得开展网购保税进口业务。任何海关不得在保税仓库内开展网购保税进口业务。
 
三、开展网购保税进口的区域(中心)应具备电子商务通关服务平台,设置专用仓库对跨境保税进口商品实施集中管理,并配备符合海关跨境商品监管要求的X光机查验分拣线、视频监控等设施。开展网购保税进口的区域(中心)内企业应当按照规定通过电子商务通关服务平台及时向通关管理平台传送交易、物流、支付和仓储等数据,并于每月10日前向海关传送上月跨境保税进口商品进、出、转、存电子数据。
 
四、各海关要加强跨境电子商务信息化系统建设,按照个人自用、合理数量原则,对信息化管理系统进行参数设置,加强对跨境保税进口商品、电商企业以及消费者信息数据的分析监控;加强对网购保税进口消费者的身份认证。发现异常情事应及时移交稽查或缉私部门,严厉打击利用跨境电子商务网购保税进口渠道化整为零进行走私的违法犯罪行为。
 
五、对经查实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相关企业或个人,主管海关应取消其参与网购保税进口试点的资质。对管理混乱、运作不规范的区域(中心)应责令整改,整改不合格的取消其试点资质。
 
六、请各试点城市直属海关对本关区内网购保税进口试点以来的监管情况进行专项核查。总结试点经验,分析存在问题,查找监管漏洞,处置异常情况,完善监管办法。核查报告请于916日报送总署加贸司。
 
  该文件要求试点城市严格按照现有规则执行,不得将政策扩大化,还限定了跨境保税进口必须是在跨境电商试点城市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物流中心展开,普通保税仓库不能开展,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相关企业和个人,主管海关应取消其参与网购保税进口试点的资质。
 
  此外,海关总署还要求各试点城市直属海关对本关区内网购保税进口试点以来的监管情况进行专项核查。
 
  目前,由国家相关部委批准可开展跨境电商进口业务的试点一共有宁波、郑州、上海、重庆、杭州、广州、深圳、福州和平潭9个。跨境电商进口业务中,分为直邮、集货、保税进口等模式。
 
  上文提到的保税进口,也就是保税备货,指的是电商企业将进口商品批量储存在特定的保税仓,消费者上网下单后,完成相关手续从保税区发货。这一模式受到业内外关注,因为它不仅比海外直邮的物流速度更快,还可以税率较低的行邮税出区,而以一般贸易进口大批量货物目前仍缴纳关税、增值税等。
 
  一名业内人士称,正因为政策的便利,不少地方都“擦边球”开展了跨境保税备货。这也正是海关总署发文的目的之一,强调“非跨境贸易电子商务服务试点城市不得开展网购保税进口业务。”
 
  此外,文件还强调,即便在试点城市内,开展网购保税也只能在两类区域(场所)进行: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物流中心(B型)。这里要解释一下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概念,不同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它属于保税监管场所的范畴,这一范畴内的其他场所—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库、保税物流中心(A型)并不能开展保税进口。
 
  除了对非试点城市“喊话”,部分试点城市的现行做法似乎也有待规范。
 
  文件强调了试点区域应具备的“基本设施”,并做好交易、物流、支付和仓储等数据的传送工作。
 
  “现在有些试点城市做得并不规范,没有达到海关的技术要求,但也在大量地做。”另一名业内人士告诉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前阵子旺季爆仓的新闻里面,由于专用仓库不够用,很多进口商品堆在楼道里。”
 
  跨境电商进口试点行邮税政策规定,税额50元以下免征。对此,已经有企业原本做一般贸易,现在“化整为零”改为网购保税进口,通过“刷单”,将保税区的“货物”以“物品”的名义清关,进而逃避关税等。
 
  海关此次发文也做出了相关警示:要加强对跨境保税进口商品、电商企业以及消费者信息数据的分析监控;加强对网购保税进口消费者的身份认证。发现异常情事应及时移交稽查或缉私部门,“严厉打击利用跨境电子商务网购保税进口渠道‘化整为零’进行走私的违法犯罪行为。”
 
  分析认为,从这个加急文件可以看出,在近期内,海关总署对于网购保税试点并不会大范围放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