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行业动态

行业资讯

日籍高管窃瑞光10万张图纸,侵犯商业秘密被拘

2015-8-28 博卫传媒

  今年5月,沪上的一日资企业向上海警方保安称,怀疑公司原日籍高管在离职前私自下载了该公司生产线设备的技术图纸信息,投奔竞争对手。通过大量的核查,警方掌握了原日籍高管通过服务器下载,U盘外拷等证据。近日,沪皖两地公安配合抓获了原日籍高管在内的3名犯罪嫌疑人。
 

  这些被查获的生产线图纸只是曾担任日企研发生产部门技术主管的平某窃取公司商业秘密的冰山一角。2013年6月,平某与11名研发技术人员陆续离职,前往外省一家企业。此时,日资企业发现竞争对手竟然在生产与自己同类型的生产设备线。今年5月,这家日资企业报案,警方前往外地的这家企业后,果真在公司服务期内,查获了平某带去的核心技术图纸信息,并最终查明,平某任职期间长期下载拷贝日资企业的技术图纸多达10余万张。

  上海市公安局刑侦总队二支队探长谢杰:“在比对过程中,专家发现他(平某)为了规避最后对他的处罚,在研发设计过程中,对原先被害单位的图纸进行了一定的技术上的修改,包括相关参数的改变,摆阔型号的修改。”

  尽管如此,司法鉴定报告依然认定平某窃取原公司的技术信息,案发时,他任职的企业已经生产销售了一条生产线设备,涉案金额2000余万元。目前,日籍犯罪嫌疑人平某和另两名嫌犯因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被刑事拘留。

  发生过的一桩桩鲜为人知的商业秘密泄露事件,犹如一声声警钟,提醒企业保护商业秘密的重要性。目前,越来越多的企业通过自主创新,研发创造出属于自己的核心技术,这些核心技术以及相应的经营信息是这些企业维持竞争优势。但是,大多数企业并没有有效的商业秘密保护措施,使其核心技术处于被泄密的风险当中。

  在企业中并不是所有的人都能接触或掌握、使用商业秘密,主要是高级管理人员和专有岗位的技术人员。企业潜在的或现实的竞争对手也是深知这一点,才会挖空心思地想挖走这些人或窃取相关商业秘密。在一些商业影片中上演惊心动魄的商业间谍窃取商业情报的故事在现实生活中必然存在。企业和竞争对手之间无时无刻的上演着无间道。在竞争激烈的市场中,企业的商业秘密一旦落入对手,可能置企业于死地。员工跳槽、技术资料、客户档案被窃,等待你的将是疼心的流血。此次瑞光的技术图纸被窃取,造成的巨大的损失。据卫生用品杂志社记者了解到湖南省某企业副总工程师擅自离职,带走企业全套技术图纸,到另一同行业企业任总工程师,给原造漆厂造成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在上海进出口行业中处于“大哥大”地位的兰生股份有限公司,却因一只“离山之虎”头痛不已。他们感到愤怒的是,放走一个人,损失近百万。如何全面、持久、有效地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为企业所关注。

  商业秘密的保护措施
 
  (一) 商业秘密的管理
 

  一般说来,商业秘密的权利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管理。

  1、尽可能限制商业秘密的知悉范围。应尽量控制知悉商业秘密的员工人数,也尽可能实行分段或分部接触,各人手上掌握的只是不能独立发挥作用的局部。
  (1)各人的工作区域、活动区域、限制区域和禁止区域。
  (2)各人对自己因工作掌握或了解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不打听与自己工作无关的业务情况或技术情况;
  (3)携带单位物品、资料外出的限制;
  (4)保密范围、文件密级、保密期限的确定及专人管理;
  (5)借用或借阅文件、资料的规定;
  (6)科技成果、科研论文对外发布、发表、申请专利的管理;

  (7)计算机信息防失密措施;

  对某些能接触商业秘密核心内容的高层研究人员,还必须与其订立更明确、细致的保密协议,具体明确保密的范围、期限、违约责任等。如果将来研究人员跳槽,使用从本单位获得的商业秘密时,可以依据本协议追究当事人的违约责任。
 
  (二)在对外签订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以及加工承揽合同时签订好保密条款单位的商业秘密因生产、经营需要难免会被专用设备的定制厂、专用配件的加工厂、原材料的供应商等所知;单位在进行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时,也会使合同对方所知悉。
 
  如果商业秘密被合同对方披露到社会上,将会给权利人带来难认挽回的损失。因此,在对外签订有关合同时一定要签订好保密条款。一旦对方违反保密义务,权利人可依据合同要求违约方停止侵害、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

   (三) 签订竞业禁止合同

  竞业禁止是指员工在企业任职期间或离开企业一定期限内,不得在与本企业有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的企业任职或自己从事与本企业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业务。竞业禁止一般见于企业与员工订立的合同中,国家法律一般不直接作出强制性规定。

  对于竞业禁止,我国《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与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商业秘密有关事项时,可规定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超过三年),不得到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但用人单位当给予该职工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

  国家科委在1997年《关于加强科技人员流动中技术秘密管理的若干意见》第七条,同样对科技人员竞业禁止作了规定,竞业限制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年。实践中,很多侵犯商业秘密的争议都是由人才跳槽至竞争企业所引起。因此,与核心技术人员签订竞业禁止合同可以对企业商业秘密的保护起到加强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