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超市若卖假货 营业执照可能不保
2012-9-21 当代生活报
 
  本报讯 最近,南宁市民刘小姐去隆安乡下出差,在路边的小卖部购买了一包纸巾,用来擦拭嘴巴时,感觉纸巾上的粉末较多,像是假冒的产品。对此,小卖部老板辩称“这是厂家的问题”。现实生活中,遇到消费者投诉,小卖部或超市一般都会说这是厂家的问题,将责任推掉。9月2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新闻发布会在南宁召开。待《条例》于10月1日开始施行后,销售假货或是变质产品的销售者要被严惩了;情节严重的,将被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条例》共29条,比原《条例》减少了19条。根据国家产品质量法的规定,明确了生产、销售和相关活动及对产品质量实施监督的一般规范和要求。按照规定,厂家生产、商家销售的产品,其质量、标识、包装等,都应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如果厂家生产或商家销售失效、变质或者超过安全使用期的产品,将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2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将被吊销营业执照;如果构成犯罪,还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在大型超市里销售的商品达到了几万种,按照《条例》规定:作为销售者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如超市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旧充新,或者以不合格冒充合格产品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条例》还明确规定,国家明令淘汰、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同样不允许厂家、商家生产销售。
 
  是本地产的火龙果却标注是进口火龙果,此类伪造产品的行为也将受到处罚。按照规定:隐匿、伪造产地、生产日期或者失效日期,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及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要没收,情节严重的,要吊销营业执照。
 
  近年来,部分企业内部质量管理滑坡,甚至出现少数企业为谋取更多利益,擅自降低质量安全标准、采购低价劣质部件和原材料等情况。《条例》特别强化了产品质量的企业主体责任,建立健全生产过程的质量安全监督机制,建立以重要数据报送溯源全覆盖和现场检查相结合的监督机制,指导企业将基本信息和原辅材料进货、索证索票等内容实时动态录入,以电子监督代替传统的人力巡查。同时,还要建立自治区、市、县、企业四级检验检测网络体系,重点解决涉及质量安全的产品和检验项目不能检、检不准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