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卫生监督局韩良峰等做客新华网
2011-8-11 新华网河南频道
卫生监督事关老百姓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卫生行政执法事关政府形象。因此,卫生监督工作是一项维护人民群众健康及其相关权益的民生工作。为了增加大家对卫生监督工作领域更多的了解,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新华网河南频道近期推出《2011河南省卫生监督执法专家访谈》栏目。
【本期导读】
随着人民物质文化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对公共场所卫生质量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公共场所种类多,分布广,人群聚集,流动量大,是人们劳动、生活、学习、娱乐不可缺少的社会活动场所,是生活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大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管理和消毒产品的监督管理,对创造良好的公共场所卫生环境,预防疾病传播,保障人群群众健康至关重要。
此外,职业病防治也是事关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事关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大局。据报道,当前职业病防治形势依然严峻。一是职业病病人数量大、范围广;二是尘肺病、职业中毒等职业发病率居高不下;三是对劳动者健康损害严重等。解决这一问题,也是河南省卫生监督局职业卫生监督工作的一大课题。
8月初,河南省卫生厅卫生监督局公共卫生监督科科长韩良峰、副科长胡卫峡,职业卫生监督科科长贾小芳、副科长郭国新等四位嘉宾做客新华网访谈直播间,分别就公共卫生与健康和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等相关话题与网友进行了交流。
8月9日,河南省卫生厅卫生监督局公共卫生监督科科长韩良峰做客新华网《2011河南省卫生监督执法专家访谈》,就市场上消毒产品存在的现状及相应监管与网友进行了交流。
据悉,韩良峰毕业于同济大学公共卫生专业,现担任卫生部消毒产品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专家、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化妆品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专家。
韩良峰说,目前市场上销售的消毒产品存在的主要问题是标签、说明书不符合要求,企业夸大宣传产品作用以达销售目的,误导消费者。尤其是抗(抑)菌剂类产品,企业夸大宣传疗效的问题比较严重,这也是我们卫生监督机构监督的重点。
据了解,目前我国对消毒产品管理的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法》、《消毒产品管理办法》、《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消毒产品安全评价规定》、《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等。
据韩良峰解释,国家对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实施卫生许可证制度,也就是说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必须取得有省卫生厅发放的卫生许可证方可生产,卫生许可证是对企业生产条件的许可,对产品本身国家还有比较详细的规定。
据了解,国家对消毒产品的审批是分类管理的,消毒产品分为三大类:消毒剂类、消毒器械类和卫生用品类,对不同类别的产品有不同的管理方式。韩良峰介绍说,针对前两类的产品,国家是对产品实施许可制度,也就是说产品需要取得卫生部发放的消毒产品卫生许可批件方可生产销售;对卫生用品类的企业取得卫生许可证后可按照许可证内容进行生产销售。但如果生产的卫生用品类里面的抗(抑)菌剂产品,在产品上市前,企业必须对其产品进行卫生安全性评价,出具《卫生安全评价报告》。同时对于产品首次上市前未进行卫生安全评价、伪造卫生安全性评价报告、评估结果显示产品不符合要求仍上市的产品,卫生监督机构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或《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进行处罚。
最后,韩良峰针对目前市场比较常见的治疗脚气、灰指甲的产品是否属于消毒产品做了详细解释,他说,这类产品在早期是属于消毒产品。但是国家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消毒产品的监督管理,规范对消毒产品的卫生许可,严格区分消毒产品与具有治疗药效功能产品的管理,2005年卫生部下发了通知,对用于人体足部、眼睛、指甲、腋部、头发、头皮、鼻粘膜等特定部位的抗(抑)菌剂、口罩和避孕套,自2006年1月1日起,此类产品不得再以消毒产品的名义销售,不得在产品包装、标签和说明书上标识任何与消毒产品管理有关的许可证号。也就是说,这些产品不属于消毒产品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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