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消委会称一次性消费品未向顾客明示属侵权行为
2010-12-28 汕头特区晚报
 
  去饭店就餐时,使用湿巾、餐巾纸和方便筷,店方没有明示这些一次性消费品要收费,等消费者结账时却把这些收费列入其中。这样的“强制性消费”相信很多市民都遇到过。那么,店家的这种行为到底合不合理呢?
 
  前天,市民小林一家三口来到海滨路一家饭馆吃饭,大家在餐桌前坐下后,服务员主动送来了一壶菊花茶、两条湿纸巾、一包纸巾。服务员态度亲切,他们吃得很开心。可是到了买单时,却发生了令人不愉快的事。服务员把单子递上来,小林一看,收费的款项里面还多了三项:菊花茶2元、湿纸巾2元、纸巾1元。平白无故多收了5元,小林认为:饭馆如此收费,事先也不征求消费者的意见,也没有明确的说明,有强制消费的嫌疑,“其实几块钱没什么大不了,只是店家收费要有理有据才行。”然而,该饭馆却表示,他们一向都是这么结账的,对所有客人都“一视同仁”。最终,小林不得不掏钱了事。
 
  记者就此咨询市消费者委员会的工作人员得知,餐饮业一次性消费品(诸如面巾、纸巾、茶水等)不明示消费者,待消费者使用后,收取费用,是属于侵害消费者知情权的违法行为,可以向工商部门举报,要求店方停止这种强制性消费的侵权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