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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不公布排污信息最高可罚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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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8-21
企业不公布排污信息最高可罚10万元
国家环保总局日前发布了《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08年5月1日起施行。环保总局副局长潘岳近日就相关问题进行解读。潘岳表示,对污染严重的企业不公布或者未按规定要求公布污染物排放情况的,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环保部门处10万元以下罚款,并代为公布。
潘岳表示,公众想了解污染严重企业的排污情况,往往被回答说是“商业机密”。公开这些企业的环境信息,就是要通过舆论的力量去规范企业环境行为,加强公众对企业的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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