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卫生部有关法规的政协提案和卫生部的答复
(本刊讯)卫生部监督局于2006年6月15—17日在北京召开消毒产品监管研讨会,会议内容之一是讨论对全国政协十届四次会议第2017号提案的回复意见。此提案是由恒安集团有限公司许连捷总裁领衔,24位全国政协委员联名提出的。参加6月15日会议的有卫生部监督局的政府官员、卫生部监督中心、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中国军事医学科学院、有关医学院以及省(市)卫生监督所等单位的人员。中国造纸协会生活用纸专业委员会江曼霞秘书长、恒安集团纸业发展部副总监刘勇、行政部副总经理陈长明应邀出席了会议。2017号提案和卫生部的答复文件内容如下。
关于对卫生部有关法规的建议提案
一、 关于消毒产品分类目录
建议生活用纸产品例如卫生巾,卫生护垫、纸尿裤,纸巾纸,湿巾等(不含卫生湿巾和具抗抑菌作用的护垫、卫生巾)不列入消毒产品目录。这些产品与其他的消毒产品不同,并没有一般意义上的消毒作用,除极少数的消毒级卫生巾产品外,产品本身没有经过消毒,而且也都不产生对其他产品的消毒功能,列入消毒产品目录名不符实,与同样列入卫生用品的隐形眼镜护理用品也有很大的区别,有关消毒产品的监督管理等法规对这类产品并不适用。建议对卫生部消毒产品的目录进行调整,将生活用纸产品从消毒产品的卫生用品目录中剔除。这样可使消毒产品的目录科学合理,从而严格区分出消毒产品与一般的生活用纸产品,便于相关法规的执行及监管。
附:以纸尿裤为例,周边国家和我国香港、台湾的归类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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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或地区 |
产品归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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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大利亚、新西兰 |
一般消费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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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 |
不列入法规管理的一般消费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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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 |
不列入法规管理的一般消费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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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国 |
不列入法规管理的一般消费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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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 |
一般消费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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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 |
不列入法规管理的一般消费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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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 |
不列入法规管理的一般消费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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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 |
不列入法规管理的一般消费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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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大陆 |
消毒产品 |
二、 关于新法规的出台和实施
⑴建议规范管理法规应参照周边发达国家的管理经验和标准,结合我国的国情,以节约社会资源、有效管理为原则。
⑵有关产品新的法规正式出台前,除了在网上公告外,建议能多渠道更广泛地征求各方面的意见,此外,在公布的正式文件中,加入网上公告征求意见时没有的条款更应慎重。
⑶如果法规条款仅涉及到产品标签标注内容的更新,不涉及到产品本身的安全使用及性能等,建议给企业一个足够长的宽限期进行包装的替换。如果强制要求企业短时间内进行全部包装改变,必将造成很大的资源损失和浪费,很多情况下这种损失和浪费实际上是不必要的。例如卫生部刚出台的《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卫监督发[2005]426号)的第十三条有关“卫生用品最小销售包装标签应标注主要原料名称”及有关通知,实际上与规范消毒产品市场并无关联,而且牵涉到的生活用纸企业非常多,过渡期又非常短(关于主要原料标注的具体要求文件于2006年2月9日在卫生部网站公布,距《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文件2006年5月1日正式实施,时间不足3个月)。企业为了完全遵照执行,不得不损失大量的包装材料及额外的包装更换花费,这种损失和因废弃塑料类包装材料对环境造成的影响实际上是完全没有必要的。
⑷“卫生部关于《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实施过程中有关问题的通知”附件“部分卫生用品主要原料名称标注要求”中,把卫生纸(厕所用纸除外)也纳入了消毒产品的管理。纸巾纸(包括面巾纸、餐巾纸、手帕纸等)和卫生纸是两个不同的品类,分别执行由国家质检总局全国标准化技术委员会颁布的不同的行业标准,如果又将卫生纸分为“厕所用”和“其他用”必然会在行业中造成混淆,因为没有与“其他用卫生纸”对应的产品标准,卫生部出台的《一次性使用卫生用品卫生标准》(GB15979-2002)中对一次性使用卫生用品的定义也不包括卫生纸。因为卫生部与国家质检总局的要求不同,造成企业在标注产品名称和对应执行的标准时无所适从。
⑸我国生活用纸和一次性卫生用品行业发展迅速,产品质量标准和卫生标准齐备,行业比较规范,近年来,国家质检总局和卫生部对各类生活用纸产品的抽查结果也保持在较好的水平(卫生部产品抽查合格率在90%以上)。如果在今年5月1日后因企业未来得及换包装改标识而被判定为不合格产品,甚至被媒体曝光,势必在消费者中造成对产品质量的误解,对这类产品的出口也会有影响。由于大企业产品品类多,更换包装周期长,费用高,所以这样实际上受影响和损失最大的是优质高档产品的制造商,而不是那些真正需要受到打击和规范的低劣产品厂家。
卫生部对政协十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
第2017号(医药卫体类第194号)提案的答复(B类)
许连捷等委员:
你们提出的关于对卫生部有关法规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纸质卫生用品监管问题
(一)我部依据《传染病防治法》、《消毒管理办法》和《消毒产品分类目录》,对消毒产品实行分类监管,一类是能杀灭和清除传播媒介上的病原微生物,从而切断传播途径的产品,即消毒剂或消毒器械;另一类主要是与人体直接或间接接触,在疾病传播中危险性程度较高,有较高卫生清洁要求的产品,即卫生用品,其中包括了卫生巾、卫生护垫、纸尿裤等纸质卫生用品。
(二)由于纸质卫生用品的使用对象多为特殊人群,如卫生巾、卫生护垫使用对象为经期妇女,纸尿裤使用对象为老年人、婴幼儿及长期卧床病人,因此,卫生巾等纸质卫生用品的卫生质量,特别是微生物指标等,直接影响着人群的身体健康,《一次性使用卫生用品卫生标准》(GBl5979—2002)还特别对这些纸质卫生用品提出了严格的微生物指标的要求,并区分了普通级和消毒级。
(三)对于上述卫生用品,无论是纸质加工的还是其他材料加工的,其与人体的接触方式及对消费者的健康风险都是一样的,应该统一作为卫生用品来管理,单独将纸质卫生用品从消毒产品中剔除的作法尚需进一步论证。
二、关于《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发布实施中的问题。
(一)为加强对消毒产品标签标识的监督管理,我部多次组织企业、行业协会研究,经公开征求意见,于2005年11月4日制定发布了《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规范》),2006年5月1日正式实施。为保证《规范》能够顺利实施,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我们设置了6个月的过渡期限,多数企业做好了整改准备。
(二)在《规范》发布后,我部与相关行业协会和企业进行了积极沟通,制定发布了《卫生部关于实施<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有关问题的通知》(卫监督发[2006]29号),规定5月1日前生产的消毒产品可在有效期内继续销售;并根据行业建议制定了卫生用品主要原料名称的标注要求。另外,我们还派专家支持相关协会对企业开展的《规范》宣贯工作。
三、关于卫生纸的管理问题
(一)《一次性使用卫生用品卫生标准》(GBl5979-2002)中已明确卫生用品不包括皱纹卫生纸等厕所用纸,我国卫生纸执行的是行业标准《皱纹卫生纸》(QB2500-2000),其微生物指标等清洁度的要求明显低于《一次性使用卫生用品卫生标准》(GBl5979-2002)的规定。实际上,市场上有些纸质产品虽然采用的是卫生纸的形式,但其包装标识并未标明厕所使用,其生产销售目的除厕所使用外,有的面向餐饮单位作为餐巾纸使用,有的被妇女作为经期卫生用品使用。对消费者健康造成潜在危害。因此,根据这类产品的实际用途,我们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等法规将卫生纸(皱纹卫生纸除外)其作为卫生用品监管。
(二)我部将就卫生纸的监管问题进行调研,与相关协会和企业充分沟通,共同研究,并在此基础上考虑调整卫生纸的管理方式。
四、我们将在新法规的制定过程中拓宽征求意见渠道,与企业和行业协会积极沟通,增加法规制定的透明度。同时,我们鼓励企业和行业协会积极参与相关法规标准的制定,使法规更加科学、细致、合理。
感谢你们对卫生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二○○六年六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