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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监督局回复我会《关于进口消毒产品标识有关问题的咨询函》   [ 已阅读: 次 ] 2008-02-20

卫生部监督局回复我会《关于进口消毒产品标识有关问题的咨询函》
 
  为了解和确认进口卫生用品在标识方面的实施细则,解决企业在市场销售方面遇到的具体问题,生活用纸委员会向卫生部监督局提交了《关于进口消毒产品标识有关问题的咨询函》。2007年12月21日,卫生部监督局以卫监督食一便函[2007]182号文给予回复。
  复函指出,根据《健康相关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程序》及《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规定,消毒剂、消毒器械、卫生用品、抗(抑)菌剂、隐形眼镜护理用品应附有说明书,其中,进口产品必须标识该产品在中国境内依法登记注册的责任单位名称和地址,可自愿标识原产国“生产企业(名称、地址、联系电话、邮政编码)”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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