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细化
2007年3月16日 ,给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带来同等税收待遇的《企业所得税法》在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获得高票通过,并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令人关注的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则于2007年11月2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上被审议并原则通过。从宏观层面看,通过调整税赋关系,改变政府角色、转变政府职能,从而使经济转型得到经济制度上的支撑。对资本市场而言,此次调税不仅可以增强公司的竞争能力,而且也会在一定程度上消解市场泡沫。
经国务院多次讨论修改,《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从最先的300多条,精简到最终的定稿133条,定稿主要细化了企业所得税的缴纳。细则主要遵循了合法规范、接轨国际、便于操作等原则,强调的是可操作性。这些细则从2008年1月1日开始,连同《企业所得税法》一起,成为规范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配套文件。
按照新的税收优惠政策,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实行15%的优惠税率,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实行20%的优惠税率;其余的企业均按25%的普通税率。
据悉,《条例》除表现出对国家重点扶持公共设施项目、节能环保项目的明显倾斜外,居民企业投资上市公司的流通股票超过2年将免税。专家分析,这很明显是在鼓励企业长期持有上市流通股票,限制短期操作,对稳定我国股市、消除泡沫将起到一定作用,对市场来说可以看作利好。
此外,企业所得税法的调整可以看作是对中国社会转型、经济制度转轨的一个制度性确认,也是为企业松绑减压、营造良好生存环境,从而增强其活力与竞争力的制度保障。可以预期,这部法律在未来的实施,所释放的经济与社会效益,将远远不止减让几个百分点的税率问题。而对处于发展期的企业来说,有利于增强其市场竞争力,扩大市场份额,增强自身的造血机能;企业发展、百业兴旺,将会做大税基,拓宽政府财路,同时对改善民生就业有非常直接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