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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保总局严格进口废纸审批和管理   [ 已阅读: 次 ] 2007-11-20

国家环保总局严格进口废纸审批和管理
  为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推进造纸行业节能减排,规范进口废纸的加工利用和污染防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务院《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等法律法规及文件的有关规定,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于9月25日发布2007年第61号公告,严格把关进口废纸审批和管理的有关事项。公告自2007年11月1日起生效。
  公告如下:
一、申请进口废纸作为原料利用的企业,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利用废纸的生产工艺和设备的造纸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
(二)生产工艺、设备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相关标准和要求,不属于应淘汰的年产3.4万吨以下草浆生产装置、年产1.7万吨以下化学制浆生产线或排放不达标的年产1万吨以下以废纸为原料的纸厂。
(三)环保手续齐全,具有正常运转、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污染防治设施并经环境保护验收合格;水、大气污染物和环境噪声排放长期、稳定达到国家或地方有关排放标准,并符合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固体废物的处理处置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规定。
二、申请进口废纸作为原料利用的企业,除按照进口固体废物的有关要求提交申请材料外,还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所在地地(市)级环保部门出具的污染物达标排放的证明文件,证明文件应包括利用单位现有主要生产设备和污染防治设施的名称、规格型号、设计能力、数量,以及最近一年内主要污染物排放监测数据和固体废物处理处置情况(每次申请均须提供)。
(二)首次申请进口废纸的企业和已申请进口废纸但尚未提供有关材料的企业,须提供本企业主要生产设施(含新、改、扩建项目)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审批文件以及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批准文件(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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