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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事故处罚拟取消上限   [ 已阅读: 次 ] 2007-10-19

水污染事故处罚拟取消上限
  水污染事故的处罚有望不再设置上限。8月27日,首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水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下称草案)明确提出,水污染事故的罚款将依照事故直接损失的比例计算。
  此外,县级以上环保部门须编制水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发生重大或特大水污染事故,省级政府应成立应急指挥机构,必要时国务院可成立应急指挥机构。在信息发布上,规定县级以上环保部门依职权发布,必要时由县级以上政府发布。为加强环保部门执法力度,对于拒绝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草案规定由县级以上环保部门或行使监督权的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全国人大环资委审议草案后建议,应完善污染损害的司法救济,增加有关支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规定,包括允许社团等机构作为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原告、规定举证责任倒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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